信用评级委托协议
信用评级委托协议书
甲方:
乙方:新疆和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社会、政府、管理者提供正确的信用信息,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评定信用等级,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按乙方要求提供信用评级需要的全部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乙方遵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独立的原则,结合甲方实际情况进行信用评级,并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三、乙方如需对甲方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核实,甲方应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
四、甲方保证提供资料真实、客观、全面,如因资料不实不全等引起评估结果有误,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甲方支付乙方元评级费,同时支付元信用建档费,在本协议签订的同时,要求甲方一次性汇至乙方账户上(乙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中山路支行,账号:3002010209200125180),不接受其他支付方式。
六、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后的25个工作日内出具信用评级报告。
七、信用评级按要求一年一评,甲方同意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接受乙方的信用跟踪调查及信用管理服务,并向乙方提供所需资料和相应信用管理服务的合理条件。
八、乙方根据甲方提供资料及乙方对甲方所做的信用调查资料等内容出具的信用报告,建立甲方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九、乙方在后续跟踪调查过程中,或接到举报,发现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完整、发生改变或错误,经调查核实后,乙方有权修改或撤销甲方的信用评估等级,有权修改甲方信用档案。
十、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甲、乙双方有需补充的内容,双方在补充协议中说明。补充协议同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三、(其它补充条款)
甲方:乙方:新疆和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乌市中山路支行
账号:账号:3002010209200125180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乌市新民路9号
电话:电话:0991-888721713579278837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