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市场化债转股绝不是“免费午餐”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此次债转股明确了政策边界,既有正面清单,也明确了负面清单。政府不直接定企业,具体的债转股对象企业由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和上述指导性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10月10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我国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的一个重要文件,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的一项重要举措。 当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介绍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有关政策情况,并答记者问。连维良指出,此次债转股明确了政策边界,既有正面清单,也明确了负面清单,绝不是"免费午餐"。政府不直接定企业,具体的债转股对象企业由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和上述指导性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七个途径降低企业杠杆率 连维良表示,党中央、国务院从战略高度把去杠杆列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五大任务之一,降低企业杠杆率是其中的主要内容。为落实这一重大决策部署,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会同国资委等部门,从今年年初开始进行了相关政策研究和文件起草工作,数易其稿,最后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意见》正式发布实施。 连维良指出,《意见》明确了降杠杆的总体思路。坚持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货币政策,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通过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明确了降杠杆遵循市场化、法治化、有序开展、统筹协调的原则。 同时,明确了降杠杆的具体途径。通过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优化企业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积极发展股权融资等七个途径,平稳有序地降低企业杠杆率。"这些途径既有制度性建设的长效机制,也有短期可见效的实招硬招,对高杠杆风险既有防范也有化解,体现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虑。"连维良说。 市场化法治化是主要特点 谈及这次债转股和90年代政策性债转股有什么区别时,连维良指出,"市场化法治化是这次债转股的主要特点,也是与上次政策性债转股最大的不同。" 连维良说,上世纪90年代末的债转股,基于当时的条件,主要是政策性的债转股。这次债转股是市场化、法治化的债转股,债转股企业转股的债权、转股的价格、实施机构不是由政府确定的,而是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确定的,包括债转股的资金筹措也是由市场化方式筹措为主,各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连维良表示,政府也不是无所作为,政府的责任主要是提供政策支持和指导,规范和监管,包括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 严禁"僵尸企业"债转股 谈到哪些企业可以债转股,哪些企业不能债转股时,连维良指出,文件既明确了正面清单,也明确了负面清单。"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是明确债转股的政策边界,不是政府直接定企业,具体的债转股对象企业还是由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和上述指导性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连维良说,市场化债转股有以下几个关键点需要强调。 其一,严禁"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助长产能过剩的企业实施债转股。《指导意见》特别明确"四个禁止,三个鼓励"。严禁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参与债转股。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其二,市场化债转股绝不是"免费午餐"。与上世纪末政策性债转股不同,本次债转股的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将依据市场形成的公允价格自主协商确定,国有企业的转股定价也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同时履行相关程序。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其三,债转股资金主要是市场化方式筹集。债转股所需资金由实施机构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鼓励实施机构依法依规面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金融债券,探索发行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债券。 其四,政府不干预市场化债转股的具体事务,不搞"拉郎配"。文件明确了政府在市场化债转股中的职责定位,同时对政府行为划出了红线,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干预债转股市场主体具体事务,不得确定具体转股企业,不得强行要求银行开展债转股,不得指定转股债权,不得干预债转股定价和条件设定,不得妨碍转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不得干预债转股企业日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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