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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管理: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 拟取消3年内贷款资格

时间:2017-07-24   点击:314  【打印此页】  【关闭】   【返回

  近日,记者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网了解到,为加强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加大信用惩戒力度,积极推进社会信用建设,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7年7月14日起至8月1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民和相关单位具体可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查阅办法详情,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至上海市金陵东路569号16楼1606室,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处,邮编:200021; 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shgjjzqyj@163.com。

  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及惩戒措施(征求意见稿节选整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6个月(含)或者累计12个月(含)经催收仍未还款的;

  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取消五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或者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被市公积金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将向社会公开其失信信息;

  其他个人严重失信行为还包括:协助他人以虚假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的人员;其他应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

  所有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将按规定提供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或者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个人,还可以采取向工作单位通报;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仍不履行执法文书的,申请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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