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评级中介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信用评级中介机构管理,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1]8号)和《关于加快推荐农一师阿拉尔市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师市办发[2012]4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必须经过一师阿拉尔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师市信建办)认定的信用中级机构,方可为师市各相关企业出具信用等级报告。资格认定的信用中介机构需向师市信建办报备信用评级细化打分标准和工作底稿标准。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委托企业出具信用等级报告。对于不按信用评级打分标准,做不到公平、公开、公正的信用中介机构将不允许在师市范围内开展信用评级工作。现暂认定的信用中介机构为新疆和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信用报告经师市信建办规范性审查后,在"阿拉尔信用网(www.alecredit.gov.cn)"上公示,信用报告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截止日前各企业需要取得续评报告。
欢迎各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级结果进行监督,监督投诉电话:0997-4616913、18083919777。
农一师阿拉尔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