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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弘扬诚信文化 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公开征求意

时间:2017-01-19   点击:337  【打印此页】  【关闭】   【返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快个人信用记录建设,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组织、引导和示范作用。培育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协调优化资源配置,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合力。 健全法制,规范发展。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依法依规推进个人信用信息使用。 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推动建立各地区、各行业个人信用记录。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个人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 强化应用,奖惩联动。积极培育个人信用产品应用市场,推广社会化应用,拓宽应用范围。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加大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力度。 二、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一)弘扬诚信文化 将诚信文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制定颁布公民诚信守则,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二)开展诚信宣传 结合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劳动节、儿童节、网络诚信宣传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国庆节、"双11"网络购物节、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推动创作中华传统诚信文化与时代价值观相融合的诚信文艺作品、公益广告,丰富诚信宣传载体,增加诚信宣传频次,提升诚信宣传活动水平。 (三)推介诚信典型 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发掘、宣传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评选的诚实守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诚信典型。组织各类网站开设网络诚信专题,经常性宣传推广各类诚信典型、诚信事迹,推出一批高质量的网络诚信主题文化作品,加强网络失信案例警示教育。支持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诚信典型,推动实施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四)加强校园诚信教育 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高校开设信用领域相关课程。支持有条件的高校院所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或相关课程。加强学校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推动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免试保送等各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针对考试舞弊、学术研究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等不诚信行为开展教育,并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五)开展信用教育培训 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推广信用管理职业培训,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加强对信用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丰富信用知识,提高信用管理水平。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和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活动,培育企业信用文化。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依托社区(村)等基层组织,向公众普及信用知识。 三、加快推进个人信用记录建设 (一)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 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所有公民的全覆盖。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不断加强个人身份信息的查验核查工作,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唯一性。以互联网、快递、通信、金融、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推进重点领域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信用记录奠定基础。 (二)建立公共领域个人信用记录 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依法纳税、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网络安全以及互联网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会计审计人员、评估师、认证人员、证券从业人员、保险从业人员、医师、导游、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药师等职业人群以及网络安全服务者、网络开办者、‘网络大V’吧主、版主、群主等网上公共社区管理员为主要对象,加快记录、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实现及时动态更新。 (三)建立商业领域个人信用记录 引导市场化和公益性个人信用服务机构与电子商务平台,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依法采集商业领域的个人信用信息。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 四、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一)保护个人信用信息安全 加大相关政府部门及信用服务机构监管力度,推动相关政府部门及信用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明确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信用服务机构在境内采集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境内进行,不得违法违规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及服务。 (二)加强隐私保护 不得采集法律法规未授权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加大对泄漏、非法贩卖、窃取、采集、加工、使用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加快推进个人隐私保护立法,对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手机应用程序(APP)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 (三)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授权使用机制 建立健全市场机构和社会组织在采集、查询、使用需经信息主体前置授权的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规范明确政府部门在采集、查询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非授权范围。督促信用服务机构加强从业人员教育与培训,强化从业人员授权使用意识,严格履行个人信用信息使用风险告知义务。强化个人信用信息授权使用监管,加大监管处罚力度,对未经信息主体同意,擅自采集、提供、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实施约束和惩戒,并记入相关单位和人员信用档案。 (四)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行政复议、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明确各类信用信息展示期限,不再展示使用超过期限的信用信息。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探索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并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积累或增加信用额度。 五、规范推进个人信用信息共享使用 (一)规范推进个人信用信息共享 制定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目录、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依托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互查机制。 (二)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 推动各级政府将掌握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提供授权查询服务。鼓励地方政府以公益性、属地化服务为原则,组建地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开展区域性个人信用信息服务。探索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构建信用分类管理和信用积分管理机制。 (三)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 规范发展个人信用服务市场,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市场准入和信用承诺制度,建立有效的信用服务机构合规经营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社会公众监督、投诉和处理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内部信用管理与风险防控机制,保护个人信用信息安全。履行个人信用信息记录、查询和使用告知义务,规范使用开发个人信用信息相关行为。 六、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优先提供服务便利 推动政府部门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提供优先便利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二)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政府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三)将企事业单位失信责任落实到人 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计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计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四)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政府部门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并将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政府部门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各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机构和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部署实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对本领域、本地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定期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各部门各地区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对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经费予以积极支持。加大对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信息应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等各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 (三)强化责任落实 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强化责任意识,细化分工,明确完成时间节点,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人,落实到人。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以身作则,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有效推进。各部门、各地区要加强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弘扬诚信文化,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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