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在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时将政府采购供应商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并要求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
二、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开标评审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参与项目的投标供应商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四、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及时在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并由自治区财政厅将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在评审专家选聘及日常管理中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不得聘用为评审专家,已聘用的应当及时解聘。
五、采购单位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查询有关信用记录,不得选定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
六、各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
七、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主体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政府采购以外事项。
八、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协调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进一步做好信用信息查询工作提供便利的查询场所及查询工具,确保信用信息查询方便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