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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民

时间:2017-08-09   点击:280  【打印此页】  【关闭】   【返回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 处罚 处罚类别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 处罚决
定日期
处罚 当前 地方 数据更新时间
名称 类别 2 结果 机关 状态 编码
  1          
玛县价检处﹝2016﹞06号 行政处罚 罚款 / 对已销售的房源,未标示实际成交价格的" 之规定,对已销售的房源,未标示实际成交价格。 无委托收费依据,继续收取政府命令取消的不应由购房者承担的"公证费"公证费。    依据新发改价检﹝2011﹞1521号第四、十三条 新疆********发有限公司 / / / / / 刘新民﹡ 罚款5000元 2016/9/10 玛纳斯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0 652324 2017/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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