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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的经济学诠释

时间:2017-01-20   点击:746  【打印此页】  【关闭】   【返回
从经济学领域看,信用广泛应用于商品交易和金融领域。在现代商品交易活动中,卖方在出卖商品的同时,往往不能得到价金的即时清结,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出现了分离。这就需要买方向卖方提供一定的商业信用。也就是说买方允诺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付款或还款,而卖方认可该允诺。所以信用是以授信人(债权人)对受信人(债务人)的还款承诺和能力的信心为基础的。在商品交易领域,信用是社会产品分配和交换亦即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其特殊性表现在“有偿有息理论”概括的不完整,它强调的是对时间和空间的调和,是一种以协议或契约为保障的不同时间间隔下的交易行为。[9]在金融领域,信用是以偿本付息为条件的货币的借贷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讲,信用就是承诺和兑现的总和。借款人之所以能借到货币,是因为借款人承诺并有能力根据约定偿还本息。该信用关系的成立,必须有真实的信用承诺和充足的还款能力。前者是前提条件,后者是必要条件,这里的信用只注重兑现能力而不论借款人的道德品质。[10]在经济学理论中,信用是以偿债能力为主要内容的特殊经济能力,这种特殊经济能力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的,而该信任又来自于受信者能在约定期限结清账款,即授信者的授信行为有充足的经济保障,而不论受信者的道德品质、生产经营能力、服务态度与其它经济能力如何。

我们不难看出,伦理学的信用强调的是一个人的义务,人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柱,它着重于人们的精神追求和做人品位,伦理道德要求不能把信用作为一种交换手段,也不能作为一种谋取功利的工具。然而伦理学意义的信用虽不追求商业利益,但却可能会为守信者带来利益。社会学意义的信用具有商业价值,是一种无形资产,对于任一个体,信用既是义务也是权力。而经济学意义上的信用是一种交换手段,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一方权利的行使必须是以另一方义务的履行为前提,同时,权利和义务在同一时间取得或丧失。由此,经济意义上的信用若缺少法律制度的保障则失去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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