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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的伦理学诠释

时间:2017-01-20   点击:583  【打印此页】  【关闭】   【返回
信用,首先是一种伦理概念,体现为一种约束人们行为的道德准则。伦理学意义上的信用是指诚实守信、践行诺言,是善的体现,是一种美好的德行。《辞海》将其解释为:“以诚信任用人,信任使用”和“诚实不欺,遵守诺言。”《说文解字》中讲:“信,诚也,从人言。”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信用”一词具有极其重要的分量。“仁义礼智信”是人们倡导并力求遵循的行为准则,孔子曰:“人而无信未知其可也”,[1] “诚信”被视为“立人之本”。诚信自古即被视为人修身立国之根本,安身立命之基础。先秦诸子,百家争鸣,讲究诚实和信用,则为各家所共有。[2]孔子主张,讲究信用足以教化民众,进而形成良好风格,使国家强盛。儒家的信用观是指言而有信,忠诚不二的个人优良品德。它强调的是忠诚无欺、言而有信,即内在的忠实品德与外在的不欺行为的统一。法家更是主张要有信用,商鞅说:“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认为,“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并主张“明主”、“重信”。[3] 对于个人而言,“与朋友交而不信乎?”[4]对于国家而言,“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矣。”[5]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中华民族形成了重承诺、守信义的道德传统,留下了“千金一诺”、“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的美谈佳话。而远在古罗马时期,罗马人在处理与异邦人的关系中,把信用作为一种核心因素,他们认为信用体现着信任关系,代表着一种保护和保障。[6] 西方最重要的道德经典——《圣经》,都反复强调信用对一个人的重要性。 [7]认为一个人如果失去了信用,就失去了换取他人信任的资本,无法进行交互性行为。可见,早在古代就已经存在着信用方面的浓重道德伦理观。信用所渗透的领域,小到个人修身,大到齐家平国,所适用的主体也是从个人到国家。而在当今,诚实守信也被认为是自内而外的行为过程中一种理想人格的存在方式,它要求行为人不欺不诈,遵守承诺,从而建立起相互之间的信任。伦理道德上的信用具有内涵和外延的不确定性,其适用范围几乎毫无限制。同时,伦理道德上的信用也是一种软性要求,由行为人高度的道德意识来规范和支配,其实现要靠人们自身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和道德涵养。可见,伦理学的信用是内生的,是人的一种自我约束,取决于自身的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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