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
关于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
师市信建办发〔2012〕5号 | |||||||||||||||||||||||||||||||||||||||||||||||||||||||||||||
关于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
根据新政办发《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011〕8号和师市办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一师阿拉尔市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2012]41号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农一师阿拉尔市信用体系建设步伐,打造诚信阿拉尔品牌形象,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以提高各单位、企业的管理能力、自律能力和信用能力,尽快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 为整顿工程建设领域市场,规范招投标行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杜绝"暗箱"操作;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工程建设企业在资质审批、年检和参与各项招投标时必须提供信用等级报告。方便了解各单位以及个人的资金、质量、信用度等情况。降低风险,减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信用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领域主管部门每季度联合对各单位不定期抽查。对各企业的信用等级报告实施动态调整。并在阿拉尔信用网(www.alecredit.gov.cn)上公布。 一年内信用等级被下调一个等级的企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将给予书面警告。一年内信用等级被下调两个等级的企业责令整改,三个月内限制市场准入。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监督电话:0997-4616913 18999668029
附: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等级升降标准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抽查中扣分超过18分,给予1次口头警告;超过20分,在阿拉尔信用网上给予公示警告;超过25分,信用等级报告下调一个等级;一年内每次抽查扣分少于10分,信用等级报告上调一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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