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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元

时间:2017-08-09   点击:197  【打印此页】  【关闭】   【返回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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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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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公(北)行罚决字[2017]163号 张江元殴打他人一案 行政拘留 殴打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张江元 拘留十日,并处罚款 500元 2017.07.06 2017.007.16 玛纳斯县公安局 正常 652324 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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